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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舟山市定海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5-17 浏览次数: 来源:定海政协

(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

舟山市定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

舟山市定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2年8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

舟山市定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

舟山市定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舟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数字化建设,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舟山市定海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办公室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逐步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和数字化建设;

(十)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学习与理论研讨;

(十一)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区)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

(十三)其他与提案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应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室可以本专门委员会或委员工作室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大局和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委员工作室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工作室负责人签名。

(四)提案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撰写,通过数字政协提案工作管理平台提交。集体提案须同时提供纸质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可以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和“请你来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等,及时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八)属于学术性质研讨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不属于本区职权所能解决的;

(十三)指名举报的;

(十四)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说明理由。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者可撤案处理或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涉及上级事权的,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市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确定办理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领导部门或综合部门协商办理,不应由提案者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对内容基本相同的,或虽然意见建议有所不同但所涉问题相同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与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签收提案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确保办理质量和实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将提案留作参考。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研究和答复。

(四)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五)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室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撰写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凡不满意的应说明理由。

(七)实行提案办理回头看制度,对上一年办理的部分提案进行“二次回复”。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区委、区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作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初选件,在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领办,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重点提案承办单位须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制,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区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提案委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对部分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实行提案集中督办,及时了解提案办理进度、办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区政协每年组织一次对优秀提案的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并在政协全会上表彰。

第三十一条 区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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