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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民代理人出庭资格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7-16 浏览次数: 来源:定海政协

区政协特邀信息员孙剑刚反映:目前,舟山有大量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其中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自90年代末以来就常年代理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劳资纠纷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在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在通过高额收费、鼓动上访、混淆视听、伪造证据等方式方法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了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环境,也给政府、法院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区也不例外,民众对此也多有怨言。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打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建议政府从以下三方面抓好公民代理人出庭资格的规范工作:

一是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公民代理人的资格,社区推荐的受委托公民代理人应与当事人为同社区公民;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代理案件公民代理人,应当审查其与上述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凭证等,同时审查其是否为多个单位或者多个公民代理过案件。

二是采用公民代理方式代理案件的,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共同到场,在法官面前签署委托手续,并由法官明确告知委托人属于公民代理人身份,并签订不收取报酬(代理费)的承诺;对于经查实收取代理报酬的公民代理人,要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三是建立职业公民代理人名录,对常年从事公民代理的人员进行梳理、分类,禁止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诉讼案件,并限定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数量,确系近亲属或者单位职工的除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通过法律援助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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